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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年科学家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福建省青年科学家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Fujian
Sodality for Young Scientists,缩写为FSYS。
第二条
本会是历届中国(在闽工作)、福建青年科技奖获奖者、运盛(福建)青年科技奖获奖者及我省优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优秀青年科技奖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促进我省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造就进入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推动我省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再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福建省民政厅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坚持科教兴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围绕全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优良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学科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各学科综合性学术期刊、科学普及读物及信息资料;
(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科学技术知识;
(四)开展继续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会员及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学术交流;
(六)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科技业务和科技管理工作;
(八)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表彰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人员;
(九)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工作。
(十)探讨、研究我省科技发展、人才培养的有关战略,为政府提供科技发展、经济建设、人才强省等工作参考依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并有加入本会意愿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及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福建青年科技奖获奖者;运盛(福建)青年科技奖获奖者;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我省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1)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2)入选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
(3)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
(4)福建省优秀专家;
(5)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6)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1-5名);
(7)获得省(部、委)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3名);
(8)获得省(部、委)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2名);
(9)获得省(部、委)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2名)2项;
(10)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建设、科技知识普及、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年龄达到45周岁以上,但成果特别突出者,申请加入本会,需由常务理事会审批。
3.年龄在55周岁以下,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福建青年科技工作的管理工作者。
以上第1-
2项个人会员中,在年龄达到55周岁时,除符合荣誉会员条件,被吸收为荣誉会员外,其他个人会员,待换届时,作为超龄退会,由本会发给荣誉证书。
以上第3项个人会员中,在年龄达到60周岁时,作为超龄自然退会,由本会发给荣誉证书。
(二)荣誉会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会个人会员中,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本会个人会员中,年龄在55周岁以上,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为发展本会事业作出贡献的会员;
3.国内及外籍的著名科学家,对我省、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关心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省与国内其他省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专家和知名人士;
(三) 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及生产经营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或由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秘书处按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后,由本会统一发证。
荣誉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并发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授予证书。
港、澳、台地区科技人员要求加入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和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
4.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
5.可以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优秀论文等评选及表彰活动;
6.优先取得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决议,完成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6.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荣誉会员
(一)权利
1.终生享有荣誉会员资格;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及国内、外学术活动;
3.免费取得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及本会主办的杂志;
4.免费取得本会编辑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汇编及有关资料。
(二)义务
1.参与对我省科技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2.交纳荣誉会员会费;
3.为发展本会事业献计献策。
三、单位会员
(一)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及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3.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4.按期交纳会费及为本会发展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调动工作时,需办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及单位会员可以退会,退会应书面上报入会时的审批组织,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因公离开并向学会秘书处声明者除外)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民主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推选名誉理事长;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对科研工作和学会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
(八)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民主协商,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任职期间到达年龄时,可延至换届为止。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要对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省科协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推荐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主持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并指导办事机构工作;
(三)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接受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的学会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专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资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咨询服务、技术开发、人才培训、出版刊物、举办会议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五)经营性收入,包括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经营活动和兴办的经济实体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六)利息;
(七)学会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福建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及接受资助与捐赠。
第三十五条 经费支出:
(一)办公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通讯、差旅、设备购置、维修、租用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等;
(二)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业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
(三)会议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类学术及工作会议等;
(四)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五)其他合法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日常经费支出须经秘书长审核,由理事长或委托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我省的科技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12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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